认可标准
1,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第Ⅲ章第4、13、21、26、31、34条。
2,MSC.48(66)《国际救生设备规则》第1、Ⅳ章及其修正案。
5,MSC.81(70)《经修正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》及其修正案。
6,船舶与海上设施(不适用国内航行海船,但6人筏除外),最大存放高度为18或30 米。
认可标准
1,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第Ⅲ章第4、13、21、26、31、34条。
2,MSC.48(66)《国际救生设备规则》第1、Ⅳ章及其修正案。
5,MSC.81(70)《经修正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》及其修正案。
6,船舶与海上设施(不适用国内航行海船,但6人筏除外),最大存放高度为18或30 米。